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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第三人张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民初字第701号原告张某甲,女,1955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某乙,男,1948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某丙,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第三人张某丁,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海宁,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姣辰,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张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昭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楚龙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