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毛守丰,陈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保字第244号原告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五四路109号东煌大厦16楼。法定代表人王丁辉。被告毛守丰,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银平,女,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守丰、被告陈银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二被告名下90万元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现代品牌挖掘机(编号:H38L90078,型号:R385LC-9,发动机号:73116607)一台。福建银之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毛守丰、被告陈银平价值90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现代品牌挖掘机(编号:H38L90078,型号:R385LC-9,发动机号:73116607)一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晓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