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0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某国土资源局与李某某行政处罚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国土资源局,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0194号申请执行人某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邢某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某国土资源局与李某某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外出,无法采取强制措施,且应拆迁房屋中存放未出栏肉食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审行执字第00016号行政处罚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拆迁房屋腾空后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