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联合社与李树中、李树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合社,李树中,李树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合社。法定代表人刘学青,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树中。被执行人李树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合社诉被执行人李树中、李树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具有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2)沧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应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审判员 年兴国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