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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联合社与李树中、李树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合社,李树中,李树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合社。法定代表人刘学青,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树中。被执行人李树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合社诉被执行人李树中、李树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具有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2)沧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应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审判员  年兴国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