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执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明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树志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珠,朱树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执字第1701号申请执行人杨明珠,现住长春二道区。被执行人朱树志,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明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树志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明珠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二立民调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晓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中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