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曾昭林与熊世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昭林,熊世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328号原告曾昭林,男。委托代理人廖嘉庆,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世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昭林诉被告熊世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昭林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正信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XX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