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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民初字第44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漳州市兆盛贸易有限公司与漳州亿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兆盛贸易有限公司,漳州亿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芗民初字第4450号原告漳州市兆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淑贤。委托代理人陈小发,男,32岁,公司单位职员,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被告漳州亿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蒋亿琪。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兆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亿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惠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