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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山执字第102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唐德恩与段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2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德恩,段红军,谢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船山执字第1021-12号申请执行人唐德恩,男,45岁,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段红军,男,40岁,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谢蓉(系段红军之妻),39岁,住址同上。唐德恩与段红军、谢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4)船山执字第1021-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段红军在中国银行遂宁分行的存款18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段红军在中国银行遂宁分行的存款18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耀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