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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诉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广凯与被申请人王敬丽、灵璧县中禾面粉加工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广凯,王敬丽,灵璧县中禾面粉加工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诉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孙广凯,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申请人:王敬丽,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申请人:灵璧县中禾面粉加工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敬丽,公司经理。申请人孙广凯以被申请人借款未完全偿还为由,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敬丽所有的座落在灵璧县禅堂街灵双路西侧现由灵璧县中禾面粉加工销售有限公司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敬丽所有的座落在灵璧县禅堂街灵双路西侧现由灵璧县中禾面粉加工销售有限公司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禅堂供销社名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新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玉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