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学民与张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民,张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巴法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民。被申请执行人张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全额扣留被执行人张森工资收入,将案件款70000元扣够时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孟 和执行员 :薛秉昌执行员 :孙振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 张 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