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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吴庆贵诉被告吴礼富、苏华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贵,吴礼富,苏华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680号原告:吴庆贵,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陈仁光、王新英,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礼富,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被告:苏华清(系吴礼富妻子),女,住址同上。原告吴庆贵诉被告吴礼富、苏华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俐兴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蒋俐兴审 判 员  颜铭艳人民陪审员  陈 芬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巧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