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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中民三终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杜财涛、杜胖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洪章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杜财涛,杜胖涛,洪章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三终字第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负责人胡正茂,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斌,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财涛,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胖涛,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源,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章清,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财涛、杜胖涛、洪章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闾开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芬、刘霁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以已与杜财涛、杜胖涛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于2014年5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杜财涛、杜胖涛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征收计10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闾开海审 判 员  李 芬审 判 员  刘 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