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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佳民初字第0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牛永平诉被告张军芳、曹亚林、刘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永平,刘小华,张军芳,曹亚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佳民初字第00163-2号原告牛永平,男,汉族,住佳县乌镇黄家仡佬村学校沟10号,身份证号码612729197106281217。被告刘小华,男,汉族,住佳县。被告张军芳,男,汉族,住佳县。被告曹亚林,女,汉族,住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永平与被告张军芳、曹亚林、刘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永平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永平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爱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