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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977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3年5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许爱军、郭超,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8年12月22日生。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爱军、郭超,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6月24日在荥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经常离家出走,长时间杳无音讯。即使回家后被告也是欺骗原告,致使双方没有任何沟通,夫妻感情无法维系,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恢复和好的可能。且被告于2013年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未破裂。并且父亲刚刚去世,现我刚到监狱服刑,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1年6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婚后无子女。2013年11与4日,被告王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原告现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两年多,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虽因被告犯诈骗罪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但被告父亲刚刚去世,其本人亦刚到监狱服刑不久,思想压力大。鉴于此,为了被告的思想改造,原告应先对被告进行必要的帮扶为宜。故对原告的本次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