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中民终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孔烨、赵玉林、孔繁霞、孔加义因与被上诉人宋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烨,赵玉林,孔繁霞,孔加义,原告宋昕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中民终字第24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孔烨,女,汉族,1989年2月出生,大专文化,山丹县霍城镇东山村四社农民。上诉人(一审被告)赵玉林,男,汉族,1965年3月出生,高中文化,山丹县李桥乡吴宁村一社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永福,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孔繁霞,女,汉族,1965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李桥乡吴宁村一社农民。上诉人(一审被告)孔加义,男,汉族,1938年11月出生,小学文化,山丹县霍城镇东山村四社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原告宋昕,男,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大专文化,山丹县清泉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曹鸣(宋昕表哥),男,汉族,1979年1月16日出生,甘肃省山丹县人。上诉人孔烨、赵玉林、孔繁霞、孔加义因与被上诉人宋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2013)山民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孔烨、孔加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孔烨、孔加义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登山审判员 袁建银审判员 宋 睿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建兵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