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执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支行与上海顺钢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龙泾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支行,上海顺钢物资有限公司,叶锦洲,叶建荣,上海龙泾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叶海洲,郑求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15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李毓菖,行长。被执行人上海顺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叶锦洲,总经理。被执行人叶锦洲。被执行人叶建荣。被执行人上海龙泾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郑求珠,总经理。被执行人叶海洲。被执行人郑求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上海顺钢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龙泾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叶锦洲、叶建荣、叶海洲、郑求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支行对被执行人叶海洲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被执行人叶锦洲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东路XXX弄XXX号全幢的房产均有抵押权,同时上述房屋在其他法院也涉案多起(均有多项轮候查封),故目前尚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沪ECXX**、沪H8XX**、沪E4XX**的汽车。申请执行人申请处置的被执行人名下钢材存在权属模糊情况,故目前被执行人名下钢材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该严格依法执行。目前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继续的必要,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徐执字第15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勇刚审判员 张 浩审判员 郑永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立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