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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付化贵、张兴敏、江苏安贷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付化贵,张兴敏,江苏安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商初字第28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负责人袁彩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庞红舟,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培,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化贵,男,1980年2月12日生,汉族,无业。被告张兴敏,女1978年6月28日生,汉族,无业。被告江苏安贷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诉被告付化贵、张兴敏、江苏安贷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清所欠款项,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撤回对被告付化贵、张兴敏、江苏安贷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