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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苏立志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立志,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浦行初字第195号原告苏立志,男,197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被告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孙建平。原告苏立志诉被告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交通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立志负担。审 判 长  胡玉麟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