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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张宇诉刘洪志、邸广如、马书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刘洪志,邸广如,马书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921号原告张宇,男,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山县北环路烟草专卖局家属院。被告刘洪志,男,1980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山县杨集乡中心小学。身份证号:130925198004057429被告邸广如,男,1953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山县杨集乡邸楼村。被告马书桌,男,1960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宇与被告刘洪志、邸广如、马书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张宇负担。审判员  白洪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津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