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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执字第24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沈光松与吴玉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光松,吴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执字第2433-1号申请执行人沈光松。委托代理人章清,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玉敏(曾用名吴玉明)。沈光松与吴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2013)吴木民初字第05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吴玉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沈光松借款��民币403000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0545元由吴玉敏负担。权利人沈光松以吴玉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吴玉敏支付人民币405054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5054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为43208元。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吴玉敏名下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东河街48号A幢店面1室、2室、3室;50号店面1室、2室;48号A幢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48号B幢101室、102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号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及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竹园路788号69幢3室;胥口镇太湖新城商务广场1幢412室的房屋,并查明被执行人吴玉敏在本院有多起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上述房产均设有最高额抵押并被其他法院及本院其他案件查封,本案查封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玉敏名下车牌号码为苏E×××××、苏E×××××、苏E×××××、苏E×××××的四辆汽车均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本案亦为轮候查封。因上述查封房产、汽车在银行有抵押贷款,车辆不知下落,目前不能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吴玉敏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吴玉敏名下被查封的上述房产、车辆目前不能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施 展执行员 丁启龙执行员 范志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 孝陈祖伟1386213****蔡雄飞1309267****-----1381489****黄佐林1391263****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