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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执非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林辉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林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非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刘建赫。委托代理人毛乾波。被执行人林辉平。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甬仑行十决字第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林辉平罚款86822.4元。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依法受理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仑执非字第5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以恢复执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献军审 判 员  余绍平代理审判员  彭志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赵哲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