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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刑执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郭建平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2952号罪犯郭建平,绰号“细弟”、“嫩弟”,男,汉族,1979年5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4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750元。2008年4月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押回重审,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4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建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2012年、2013年均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建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郭建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