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白水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白水县绿野果业有限公司与马天宝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014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水县绿野果业有限公司,马天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白水执字第00061号申请人白水县绿野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世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天宝,男。白水县绿野果业有限公司与马天宝仓储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在执行过程中因马天宝家庭经济困难仅履行案款2000元,下余30000余元至今未付分文,现依当事人的申请经本院查询马天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水县东风路支行有部分存款,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马天宝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魏建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长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