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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刑执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廖国龙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国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马刑执字第00279号罪犯廖国龙,男,1990年10月2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以(2011)宣刑初字第0077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廖国龙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廖国龙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国龙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8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2年3月表扬,2014年3月记功二次,2014年3月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国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国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刑不变。(刑期自2010年10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若全审判员  曹 宁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季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