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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三明市隆泰活性钙有限公司、黄建熙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三明市隆泰活性钙有限公司,黄建熙,黄建波,三明市明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1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负责人颜云,行长。委托代理人曾若人,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琴琴,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三明市隆泰活性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37426-X。法定代表人黄建熙,总经理。被告黄建熙,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建波,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三明市明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被告三明市隆泰活性钙有限公司、黄建熙、黄建波、三明市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于2014年5月19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由被告三明市明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偿还原告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79元,减半收取3378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78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吴  振  泉代理审判员 黄    涛人民陪审员 崔  永  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丽容(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