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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民裁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叶枫诉被申请人殷保存诉前保全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乌民裁字第64-1号申请人高叶枫,男,汉族,1991年9月30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户。被申请人殷保存,男,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榆阳镇,个体户。本院受理申请人高叶枫诉被申请人殷保存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高叶枫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殷保存所有的三菱牌汽车一辆。案外人高玉霞用自己所有的现代牌汽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叶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殷保存所有的三菱牌汽车一辆予以扣押。2、对案外人高玉霞所有的现代牌汽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院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呼 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特木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