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葫审民申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孙国桓与被申请人晋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国桓,晋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葫审民申字第0000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国桓,男,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晋云山,男,干部。再审申请人孙国桓与被申请人晋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13)绥民前所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孙国桓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唐铁刚审 判 员 龚雪峰代理审判员 席 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阳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