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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科法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奎与被执行人蔡德福、孟祥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奎,蔡德福,孟祥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科法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唐奎,男,53岁,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蔡德福,男,55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孟祥娟,女,53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唐奎与被执行人蔡德福、孟祥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科民初字第3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蔡德福、孟祥娟工资收入44013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