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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道法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2014)道法民初字第487号原告何XX诉被告陆XX、陆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陆XX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道法民初字第487号原告何XX,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3********),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东门乡XXXX。委托代理人何鼎斌(特别授权),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XX,女,1988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8********),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万家庄乡XXXX。委托代理人陆翠珠(特别授权),女,1963年7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3********),住道县万家庄乡下洞村*组。被告陆XX,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58********),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万家庄乡XXXX。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灵贤,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原告何XX诉被告陆XX、陆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XX以已与被告陆XX、陆XX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理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