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刑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彭彬华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马刑执字第00258号罪犯彭彬华,男,1989年8月2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以(2009)长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彭彬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彭彬华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彬华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0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1年11月表扬,2012年3月记功,2014年3月表扬,2014年3月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彬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彬华减去剩余刑期,罚金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若全审判员 曹 宁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季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