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滨执恢复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建勋诉潘发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勋,潘发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滨执恢复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勋。被执行人潘发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728号民调解决书受理执行陈建勋诉潘发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6500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728号民调解决书的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解小斌代执行员 王宝宏代执行员 郭伟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卞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