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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萧民一初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萧民一初字第01255号原告:郭某,男,1986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黄翠兰,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87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程言志,萧县赵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德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