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邱召青与范金龙、范金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召青,范金龙,范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邱召青。被执行人:范金龙。被执行人:范金祥。申请执行人邱召青与被执行人范金龙、范金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162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律文书。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范金龙、范金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尝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立强审判员 王爱华审判员 赵永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兴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