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理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8年6月25日,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9年7月28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会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琴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