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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理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8年6月25日,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9年7月28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会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琴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