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杭州天之女时装有限公司与成天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装有限公司,成天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329号原告杭州天之女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邱惠国。委托代理人王达,上海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天赐,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刘成智,上海丹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天之女时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天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杭州天之女时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63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81.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385.7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杭州天之女时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韵清审 判 员 仲佳宁人民陪审员 王 侃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继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