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执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赵王贤与祝友国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王贤,祝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明执字第00388号申请执行人:赵王贤,农民。被执行人:祝友国,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06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祝友国的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款已打入祝友国同住家属祝正(祝友国之子)的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祝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96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怀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