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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民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丽萍与被申请人暴春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萍,暴春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围民保字第135号申请人高丽萍,女,1966年11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黄土坎乡二上村萨家窝铺**号。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暴春晓,女,1979年6月10日生,市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健康街***号*楼****室。身份证号×××。申请人高丽萍与被申请人暴春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高丽萍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暴春晓驾驶的无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并自愿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丽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暴春晓驾驶的无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