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4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8月1日出生,彝族,出生地贵州省清镇市,文化程度初中,(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13年4月6日被羁押,同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胡某,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文化程度中专,(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13年4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2014年3月6日被白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原审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3)穗云法刑初字第23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4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胡某合谋诈骗后,在本市白云区新市街新市南街88号天台美食城内,以“借打电话”为由骗得唐某价值3457元的三星N7100型手机1部。同年4月6日和7日,张某、胡某先后在本市白云区新市街远景路阳光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并从张某身上缴获其于2013年左右分别在新市街等地提供照片及相关身份资料,委托他人伪造的“王红玉”、“张某”居民身份证2张。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所证实。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证实本案诈骗现场位于本市白云区新市街新市南街88号天台美食城;被告人张某伪造居民身份证的现场位于本市白云区新市街。公安人员于2013年4月6日在本市白云区棠景街阳光网吧抓获被告人张某,从张某身上搜出三张身份证,其中两张身份证的姓名叫“王红玉”,一张身份证的姓名叫“张某”。2、经被告人张某认签的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张某身上缴获两张姓名分别为“王红玉”、“张某”的伪造的居民身份证。3、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穗云价认鉴(2013)507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明细表,证实:经鉴定,三星N7100手机一台价值3457元。4、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鉴定证明,证实:“王玉红”、“张某”2张居民身份证,经鉴定,制作技术特征和防伪点均不符合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要求,属假证。5、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财物移交清单,证实缴获的伪造的居民身份证2张等物,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6、被告人张某、胡某的到案经过,证实公安人员分别于2013年4月6日和7日先后在本市白云区新市街远景路阳光网吧抓获被告人张某、胡某。7、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2013年4月5日晚上,其和同事唐某及另外两名女同事在新市南街的88天台美食城吃宵夜,后来又来了两名男子,其中一名外号叫“俊熙”,另外一名其没有见过。吃了一会,“俊熙”就借唐某的电话(一部三星N7100的白色手机)打了一下,他打完后就给和他一起的另外一名男子。这名男子边打电话边下楼了。后来和“俊熙”一起的男子没有把唐某的手机拿回来,“俊熙”和唐某就去找那名男子。唐某回来才说没有找到那名男子,手机就被骗走了。经辨认照片,王某辨认出张某就是2013年4月5日23时许,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萧岗南街88天台美食城以“借打电话”为名,诈骗唐某一台手机的其中一名男子,他的外号叫“俊熙”;辨认出胡某就是2013年4月5日23时许,在新市萧岗南街88天台美食城以“借打电话”为名,诈骗唐某一台手机的另外一名男子。8、被害人唐某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证实:2013年4月5日晚上,其和一名不是很熟的男子(其平时叫他“俊熙”)到新市南街的88天台美食城那里吃宵夜,当时还有一名男子和其两名女同事一起。到了晚上23时许,“俊熙”就问其借手机打电话。打完电话后,另外那名男子就向“俊熙”借打电话,“俊熙”就将其的手机给那名男子,那名男子就出去打了。那名男子出去20多分钟后还没有回来,其就问“俊熙”那名男子去哪里了。“俊熙”当时就跟其说那名男子是他的老乡。接着他打了其电话,电话通了但对方就是不出声。后“俊熙”就带其到三元里找那名男子,但没有找到。其当时想报警,“俊熙”就说了报警就什么事他都不理了,并说了在一天内帮其搞清楚并找回那手机,后就各自走了。到凌晨2时多,其感觉有点不对,就到新市派出所,当时派出所的人就叫其不要报警,等明天再来。其到天亮后打了“俊熙”的电话,但“俊熙”都不听其的电话了。其被骗的是一部三星7100型手机,是2013年3月在网上以4889元购买的,没有发票。“俊熙”是其在工作时到其洗发店那里认识的顾客,听其他同事说他还有一个名字叫“张某”。他跟其说是贵州六枝人,另外“俊熙”还有一名叫“王玉红”,是身份证的名字,他有一QQ号码是13×××26,他的手机是137××××0035。另外那个拿走其手机的男子看起来年约23岁,也是贵州人(具体不清楚),身高1米7左右,偏瘦,穿白色上衣,他的头发是往上梳的,见到他们其能认出来。其觉得“俊熙”和拿走其手机的男子他们俩是一伙的,其认为一开始“俊熙”借其手机和把手机给另外那个男子都是他们策划好的,而且后面“俊熙”又叫其不要报警。经辨认照片,唐某辨认出张某就是2013年4月5日23时许,在本市白云区新市萧岗南街88天台美食街诈骗其手机的男子;辨认出胡某就是2013年4月5日23时许,在本市白云区新市萧岗南街88天台美食街诈骗走其一部三星7100手机的男子之一。9、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材料,证实:2013年4月5日晚上,其和那拿走手机的朋友及“小唐”(被拿走手机)和“小唐”的三名同事去新市南街一天台烧烤店那里吃宵夜。中间其借了小唐的三星手机打电话(型号不清楚)。打完电话后,其朋友就从其手里拿了“小唐”的电话说是去打电话。其那朋友拿了电话后就走到一边打,边打边下了楼,后就没有回来了。后来小唐就找其问电话,其开始跟“小唐”说是给一天其去找那朋友。其找了他一天都没有找到,其就没有给“小唐”打电话。4月6日晚上,其去棠景的阳光网吧上网就被警察从那里带回派出所了。“小唐”是其在2012年到“小唐”工作的洗发店里洗发时认识的朋友,前一天晚上其请小唐他们吃宵夜。其只知道“小唐”被拿走的是一部三星的手机,什么型号其就不知道了。其只知道拿走手机的朋友是贵州六枝人,其叫他“小伟’,听朋友说他叫卢伟,但不知是不是他的真名,其不知道他现在的地址,他现在没有电话,他的电话卡现在在其的手机里。他们现在是通过QQ联系的,他的QQ号码其不知道,但QQ里有加他的QQ为朋友,在其的QQ里他叫锅巴。其的QQ号码是13×××26,密码是jianren748。其现在找不到他,以前也没有做过诈骗行为。其身上带的三个身份证都是其的,其中有两个是假的,另外一个是真的,真的那个证名叫“王玉红”,身份证号码是520203199310282035,身份证地址是贵州省六枝特区郎岱镇青菜塘村和平二组,另外一个身份证(王玉红,身份证号码520203199310282035,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其的)是其在上海那里找人做的假身份证;还有一个身份证是其自己两个月在广州新市天桥那里叫人办的假证,但身份证上的资料是真的。其的身份证丢了,其为了找工作在两个月前花了一百元在新市天桥附近办了两张假身份证。姓名叫“张某”的那张假的身份证是其在浙江办的,具体时间和日期不记得了,花了50元办的。名叫“王玉红”的那张是在新市天桥上办理的,两个月前办的,花了50元。其身上的两张假身份证上面的照片均是其本人。其没有指使胡某诈骗手机,其借小唐的手机是和朋友玲玲打电话,他是普通朋友,当天其的电话打不出去。其借了小唐的手机打电话,后来胡某从桌上拿走手机说要打电话,然后不辞而别。案发后其也试图找胡某,但是无论是QQ上还是在现实中其都找不到他,也没有和他在QQ上谈及拿手机的事情。后来其独自一人在阳光网吧上网,后来被警察抓获。其在派出所不久就看见胡某也被抓进来了,他如何被抓其不清楚。经辨认照片,张某辨认出胡某就是2013年4月5日23时许,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萧岗街88天台美食街诈骗走小唐一部三星手机的男子。10、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证实:2013年4月5日晚上23时许,其在上网,“小黑”找到其,叫其和他一起去骗手机,他叫其以借手机打电话的形式借了手机后就走,其同意了。他们两个人来到新市南街88天台烧烤店,那里有两男两女“小黑”认识的朋友,这几人其不认识。他们一起吃宵夜,一会,“小黑”以自己手机没电为由借了一名男子的一部三星手机打。“小黑”打电话后故意给其,其拿了那台手机边打边下到一楼,然后就拿走手机了。其拿着手机回到棠景街远景路阳光网吧上网,过半个小时多,“小黑”过来拿走了那部手机。2013年4月7日凌晨2时许,警察阳光网吧将其抓获并带到派出所来。在他们没有骗手机前,其在网吧那里因为没有钱,“小黑”就给了其50元钱,所以他们骗了手机后,那手机就被“小黑”拿走了。“小黑”是其的老乡,他们是几年前在贵州老家那里通过其他朋友认识的,其不知道他的名字,只知道他是贵州人,其没有他的电话。他们是第一次诈骗,其的QQ号是62×××06,密码是huj137××××4514。诈骗都是“小黑”叫其做的。经辨认照片,胡某辨认出张某就是2013年4月5日和其一起在新市南街88天台美食城那里骗走一名男子手机的男子,其叫他“小黑”。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某、胡某,结伙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胡某犯诈骗罪、指控张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张某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二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对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如实供述,对其该部分犯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伪造居民身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二、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三、缴获的伪造的居民身份证2张,予以没收。四、责令被告人张某、胡某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457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以其没有诈骗为由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与原审被告人胡某骗取被害人唐某的三星牌N7100型手机1部及上诉人伪造居民身份证两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张某上诉提出的其没有参与诈骗的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胡某供述张某纠合其以“借打电话”方式诈骗被害人唐某的手机并供认张某向唐某借用手机后直接交给其带离现场,被害人唐某的陈述及证人王某的证言均证实是张某向唐某借用手机后直接将手机交给胡某带离现场。从张某的行为可认定张某向唐某借用手机后并不是将手机交还给唐某而是直接将手机交给胡某,让胡某趁机将手机带离现场,从而骗取财物。因此,张某的上诉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人胡某,结伙以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张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张某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二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张某的上诉意见据理不足,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穗辉审 判 员 钟 丽代理审判员 庞美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