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刑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陈镇辉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797号罪犯陈镇辉,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了(2011)龙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镇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因犯罪,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芗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镇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28日(拘役刑期自有期徒刑期满之日起执行二十三天)。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镇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镇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五月至二〇一四年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九分。二〇一三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000元(交清)。另查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2)芗刑初字第221号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补充裁定为“原判决书第2页第16-17行的拘役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现更正为拘役刑期自有期徒刑期满之日起执行二十三天。”本院认为,罪犯陈镇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镇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七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21日止)(拘役刑期自有期徒刑期满之日起执行二十三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跃忠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吉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