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达成纸品有限公司与增城市阜康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增城市阜康纸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达成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增城市阜康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满光,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达成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少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红兵,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增城市阜康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达成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增城市阜康纸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减少的本金数额为2600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诉人增城市阜康纸业有限公司需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而上诉人增城市阜康纸业有限公司仅预交了本案上诉费50元,尚需补交5150元。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增城市阜康纸业有限公司表示无力补交上诉费,也不需另行向其发出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并称法院可按该公司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情形进行处理。据此,本院依法告知上诉人增城市阜康纸业有限公司,按照上诉人增城市阜康纸业有限公司的表述,法院可能对本案按当事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增城市阜康纸业有限公司对此表示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javascript:SLC(82815,0)﹥第二十条﹤javascript:SLC(82815,20)﹥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据此,根据本案上述查明的事实,本案应按上诉人增城市阜康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增城市阜康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人增城市阜康纸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卫东审 判 员 张朝晖代理审判员 汤 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振华蔡静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