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吕民一终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薛某乙与薛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某甲,薛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吕民一终字第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甲,男,1985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岚县梁家庄乡近周营村人。委托代理人张晓芹,山西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乙,女,1987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岚县梁家庄乡前车道坡村人。委托代理人王君,吕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薛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薛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1)岚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1)岚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薛某甲。审判长 王 理审判员 郭一璠审判员 高美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