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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仁法民一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仁法民一初字第16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仁化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仁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以给被告改过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林树鸿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新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