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东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付刚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东民初字第375号原告付刚,又名付钢,男。委托代理人刘寿桥,邵东县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拥军,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胡响亮,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刚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刚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刚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刚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5元,减半收取842元,由原告付刚承担。审 判 长 刘玉石审 判 员 陈代宏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利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