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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解民一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和秀云与焦作市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明伦香港城商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秀云,焦作市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明伦香港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解民一初字第433号原告和秀云,女,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于守艳,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晓利,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焦作市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大厦南街69号明伦商业大世界5层附属用房。法定代表人王允信,董事长。被告焦作市明伦香港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大厦南街69号503-505室。法定代表人张三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秀云与被告焦作市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明伦香港城商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秀云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称其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和秀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秀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3元,减半收取为216.5元,由原告和秀云承担。审 判 长  郭 岩审 判 员  周荣应人民陪审员  邢和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