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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池执字第0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作文与被执行人杜晨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作文,杜晨晓,吴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池执字第00044-1号申请执行人:胡作文,男,汉族,1965年5月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被执行人:杜晨晓,男,汉族,1971年11月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第三人:吴丽芬,女,汉族,1979年3月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本院在执行胡作文与杜晨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第三人吴丽芬系被执行人杜晨晓妻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吴丽芬为本案被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吴丽芬存款人民币12361000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余加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童枞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