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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执字第89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无锡市科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繁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科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繁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闵执字第8988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科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被执行人上海繁迅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无锡市科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繁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繁迅服饰有限公司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无锡市科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51,807.1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有回音。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沪无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除从其银行帐户内扣划了10,400元外,未查找到其他的银行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信息,本院至闵行区曲吴路XXX号、都市路都市花园XXX弄XXX号XXX室等地查找被执行人,均无被执行人的踪影。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相关当事人理应按期履行。现由于被执行人上海繁迅服饰有限公司去向不明,也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不具备,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红兵审判员  何焕挺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