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东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东波诉欧阳琳琳买卖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波,欧阳琳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张东波,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欧阳琳琳,女,成年,汉族,农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波诉被告欧阳琳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东波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国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