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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东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东波诉欧阳琳琳买卖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波,欧阳琳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张东波,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欧阳琳琳,女,成年,汉族,农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波诉被告欧阳琳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东波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国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