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商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沃尔沃遍达(上海)发动机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沃尔沃遍达(上海)发动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寿商催字第11号申请人沃尔沃遍达(上海)发动机有限公司。申请人沃尔沃遍达(上海)发动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沃尔沃遍达(上海)发动机有限公司遗失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签发的,汇票号码为1050005322004349,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7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寿光市中兴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沃尔沃遍达(上海)发动机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沃尔沃遍达(上海)发动机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俊香审判员 李树光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籍晓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