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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杨建英诉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英,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文行初字第30号原告杨建英,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文昌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委托代理人赵晓艳,该支队工作人员。原告杨建英诉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建英以双方纠纷已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建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建英负担。审 判 长  吴淑敏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张小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