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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延边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车东华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延执字第947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公园路。法定代表人刘延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有��,延边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车东华,男,1965年5月29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天宇生态家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延民小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物业费3611.1元及违约金;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诉讼费7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车东华已自行将上述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